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5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党务助理 作者:本站原创 查看: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职工

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

《西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

2020121



西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激励学校教职工担当作为、开拓创新、立德树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教职工个人和集体,校领导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校级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对象。

第三条 学校荣誉体系的实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六)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校荣誉称号分为三类。

第Ⅰ类为集体类荣誉称号:西南大学先进党组织、西南大学先进集体、西南大学含弘教师团队;

第Ⅱ类为综合类个人荣誉称号:西南大学含弘名师、西南大学优秀共产党员、西南大学优秀教师、西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Ⅲ类为专项类个人荣誉称号:西南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西南大学十佳青年、西南大学十佳辅导员、西南大学优秀思政课教师、西南大学优秀后勤服务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荣誉称号,但不纳入校级荣誉体系。

第六条 评选对象、数量。

(一)集体类荣誉称号:

1.西南大学先进党组织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党支部,每次评选为先进党组织的二级党组织数一般不超过二级党组织总数的15%,每次评选为先进党组织的教职工党支部数原则上每个二级党组织不超过1个,机关党委每次评选为先进党组织的教职工党支部数一般不超过其党支部总数的15%

2.西南大学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学院(部),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单位总数的10%

3.西南大学含弘教师团队的评选对象为学校教学科研团队,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

(二)综合类个人荣誉称号:

1.西南大学含弘名师的评选对象为长期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6名。

2.西南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对象为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教职工,每次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总数的0.5%。名额应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一线业绩突出的党员倾斜。

3.西南大学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学校聘用在岗的专任教师(含辅导员),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

4.西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学校聘用在岗的教职工(含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总数的4%

(三)专项类个人荣誉称号:

1.西南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党群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优秀的党支部委员也可以申报。结合学校实际,每次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每个二级党组织不超过1个,机关党委、荣昌校区党工委一般不超过其党务工作者总数的15%。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应向工作在一线的党务工作者倾斜。

2.西南大学“十佳青年”的评选对象为学校40周岁以下的在岗教职工,每次评选数量为10人。

3.西南大学“十佳辅导员”的评选对象为学校聘用在岗辅导员,每次评选数量为10人。

4.西南大学优秀思政课教师的评选对象为学校聘用在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

5.西南大学优秀后勤服务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学校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在岗教职工,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20人。

第七条 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道德品质良好,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师生员工公认,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西南大学先进党组织: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党支部自身建设扎实,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师生好;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效果好,工作成绩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二)西南大学先进集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实绩卓著、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等工作中实绩卓著、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三)西南大学含弘教师团队:团队中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均为本科生上课,注重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研发任务,学术成果丰硕,社会效益良好;

(四)西南大学含弘名师:坚持立德树人、以本为本,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工作,为本科生上课并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教学理念先进,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学效果优异,育人效果突出,深受学生喜爱,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五)西南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品德修养好,爱岗敬业,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六)西南大学优秀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 年以上,为本科生上课并达到学校规定课时,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师德师风优秀;

(七)西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 年以上,在管理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服务意识突出;

(八)西南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党务能力强;

(九)西南大学十佳青年: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且成果具有比较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较好的社会效益;

(十)西南大学十佳辅导员:在本职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辅导员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育人成效明显;

(十一)西南大学优秀思政课教师:坚持从事本科课程教学,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面向本科生每学期至少系统主讲1门课程;坚持把育人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开展本科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努力推进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创新,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课程育人实效显著、学生认可度高,对同类课程建设具有一定示范性;

(十二)西南大学优秀后勤服务工作者: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成立荣誉称号评选专项工作组,负责荣誉称号评选工作。

第九条 荣誉称号评选专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方案;

(二)对初步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

(三)受理评选异议。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荣誉称号的实施方案和推荐评选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先进集体评选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先进党组织、西南大学优秀共产党员、西南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含弘名师评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含弘教师团队评选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西南大学优秀教师、西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

(六)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西南大学优秀思政课教师评选工作;

(七)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十佳辅导员”评选工作;

(八)工会牵头负责西南大学“十佳青年”评选工作;

(九)后勤保障部牵头负责西南大学优秀后勤服务工作者评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包括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个人荣誉称号每人每次限申报1项。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荣誉称号评选专项工作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发布公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评选工作方案,发布评选通知。

(三)组织推荐。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工作要求,进行组织推荐,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和初评,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五)复审。荣誉称号评选专项工作组对初步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

(六)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拟表彰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七)公示。学校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八)决定。学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荣誉称号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在“逢五”“逢十”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经学校批准后,可适时开展。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在建党节、教师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将教职工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有关材料存入其档案。

(一)获得“西南大学含弘教师团队”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1万元/个;

(二)获得其他集体类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

(三)获得“西南大学含弘名师”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3万元/人;

(四)获得其他综合类个人荣誉称号或专项类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2000/人。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个人,同等条件下,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优先。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荣誉称号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或奖牌,追缴所获奖金,将撤销荣誉称号的有关材料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一)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利用拉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称号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撤销的。

第十八条 推荐评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评选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等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的;

(二)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评选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个人(集体)在学校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给予嘉奖、记功或记大功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纳入学校荣誉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