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卓越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年05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党务助理 作者:本站原创 查看: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3234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卓越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卓越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


2023 12 8

西南大学卓越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引导高质量成果产出,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点业绩,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 号)、《西南大学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西委〔20202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与范围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学校教职工,且为成果的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成果均为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牵头单位。

第三章奖项设置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卓越贡献奖励设置教学成果类、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共三个类别。

每类奖励分别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五个级别。

第五条 教学成果类卓越贡献奖励的标准和评选条件如下:

(一) 特等奖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 200 万元。

(二) 一等奖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 100 万元。

(三)二等奖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者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奖励 50 万元。

(四)三等奖

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者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

25 万元。

(五)四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5 万元:

1.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全国优秀教材二等奖;

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特等奖;

4.全国教学比赛最高等级奖;

5.指导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最高等级奖;

6.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所属运动队教练,并且指导在籍在册学生参加奥运会获得第一名、第二名,世界单项锦标赛第一名。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卓越贡献奖励的标准和评选条件如下:

(一)特等奖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奖励 200 万元。

(二)一等奖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 50 万元。

(三) 二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25 万元: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二等奖、普及读物奖;

2.茅盾文学奖;

3.全国综合性美展金奖作品;

4.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四) 三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15 万元:

1.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学术论文;

3.被《新华文摘》长文转载的封面论文。

(五)四等奖

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5 万元: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三等奖、青年成果奖;

2.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奖的一等奖;

3.被《新华文摘》长文转载的论文;

4.金钟奖”“文华奖”“荷花奖”“金鸡奖”“金鹰奖”“飞天奖”“白玉兰奖”“华表奖”“金熊猫奖的获奖作品;

5.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获奖作品。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卓越贡献奖励的标准和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励 500 万元。

(二)一等奖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 200 万元。

(三) 二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50 万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一类创新药物(含中药创新药、化学创新药、创新型生物制品、创新型疫苗、创新型体外诊断试剂);

4.在世界基础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做出突破性发现或进展,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在 ScienceNatureCell 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 三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25 万元:

1.入选中国科学十大进展(中国十大科技进展);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

3.何梁何利奖;

4.改良型新药(含中药改良型新药、改良型化学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疫苗),创新型兽药。

(五) 四等奖获得或取得以下奖项、成果之一,奖励 5 万元:

1.中国专利金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3.入选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

4.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奖;

5.制(修)定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6.改良型兽药;

7.在基础科学、学科技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在中国科学院大类分区表(升级版)一区CNS系列子刊及 PNAS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八条 卓越贡献奖励按以下程序评选:

(一) 成果统计。教务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职能部门,每年 11 月前统计上一年度成果。

(二) 汇总公示。人力资源部拟订年度奖励方案,汇总职能部门统计的成果,建议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度。奖励方案进行全校公示。

(三) 学校审定。公示结果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定。

(四) 表彰奖励。学校根据审定方案进行全校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卓越贡献奖励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或团队负责人)每年限申请获得一个类别中的一个等级奖励。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条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纪律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奖励实施进行监督。对存在学术不端或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撤销其已获得的奖励,追缴所获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一条 获批国家级平台类成果的单位奖励级别和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获奖人可以根据成果贡献程度,对奖励金额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的其他奖励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承担。